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3     点击次数:537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评定为不良的时间须在项目进入贷款项目库之后,未及时录入该库的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例如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补偿条件:

  (一)该笔不良贷款符合本细则中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办法》的“不良资产”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BP(含)。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以其贷款发放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不高于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二)对有效期内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被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重点企业名录的企业的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三)首笔贷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无还本续贷、绿色信贷贷款,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四)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五)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重点支持行业、企业的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对加盟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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