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29     点击次数:1259

穗知规字〔2023〕1号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各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18日

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国知发服字〔2020〕1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分为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预算编制、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按照项目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实现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前补助和后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

  前补助是指市知识产权局投入财政资金,并由市(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方式,约定工作内容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内容,在项目执行前先行投入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财政扶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由市(区)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扶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二)区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转下达工作;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知识产权部门职责:

  (一)市知识产权局全面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细化、资金拨付、绩效目标编制;发布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项目,制订明细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专项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开展专项资金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对转移支付各区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算;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专项资金的其他管理工作。

  (二)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项目受理、推荐和审核、信息公开等;组织项目实施,开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获得专项资金的用款单位和个人,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包括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按合同约定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资金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申报周期内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以及国际注册商标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专利资助和商标资助标准每年降低25%,2023年1月1日以后授权的发明专利和注册商标不再资助。

  第十 资助资金申报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二)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专利、商标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专利、商标的指定代表人提出申报,且申报代表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无特别声明的,申报人相关信息以发明专利证书(申请书)、商标注册证所载信息为准。授权后权利人发生变更的,不予资助。

  第十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获得中国内地发明专利权的,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5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150元/件。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75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权的,资助6000元/件;获得美国、日本发明专利权的,资助3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的,资助750元/件。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且用款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商标资助的项目和标准: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750元,每件商标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二)取得欧盟知识产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三)在单一国家取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资助750元,且该项同一申报人年度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对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移转等行为不予资助。

  用款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商标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商标代理服务费总额,且年度获得市级商标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发展资金

  第十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商业秘密保护等项目。

  第十 发展资金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具有广州市户籍或者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个别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扩展至全国范围,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人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有完成发展资金项目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财务管理制度,自然人除外;

  (三)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人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人按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限制:

  (一)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发展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二)同一申报人年度申报发展资金的前补助项目不超过三项;

  (三)曾获得发展资金立项支持的一次性扶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发展资金项目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对申报周期内获得指定奖项或达到特定条件的高价值专利、商标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100万元、银奖不超过5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二)获得广东省专利奖的,金奖每项不超过50万元、银奖不超过2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10万元。

  (三)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50万元。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扶持,每项不超过10万元。

  (六)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等省级或以上奖项的,金奖每项不超过20万元、银奖不超过10万元、优秀奖不超过5万元。

  第十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出口基地重点机构(企业)给予扶持,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每项不超过20万元。

  十九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在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完成转让、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的授权专利,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支持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国有(控股)企业吸纳专利成果。企业吸纳的专利成果按照每件专利实际支出的转让费、许可费不超过5%的标准予以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医院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成果,在申报周期内转让、许可达到30件(次)以上的给予扶持10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专利转让许可服务。对在申报周期内促成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200件(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0件(次)增加2万元,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知识产权金融,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等进行扶持,按不超过所质押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2%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进行扶持,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5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险种由市知识产权局明确。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对发行主体给予扶持,按照总额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对获得融资的企业给予扶持,同一证券化产品扶持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四)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扶持,用于补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评估、宣传、培训和绩效奖励等费用。对申报周期内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超过5亿元或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100项的,按照不超过质押金额总额0.05%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申报周期内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且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金额超过1亿元且质押登记项目数超过20项的,按照不超过质押金额总额0.03%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 支持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初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且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给予扶持2万元;完成首个认证周期通过再认证的,增加扶持3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引进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品牌培育机构、品牌机构的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按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给予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奖励给首次执业的专利代理师。

  第二十支持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二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自然人的知识产权维权,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发明专利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商业秘密维权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应对国外权力机构开展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查并胜诉的,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机制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跨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协作保护、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在行政、刑事司法、仲裁、调解等案件处理中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援助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支持在重点产业、新领域、新业态等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援助机制,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相关单位在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技术调查、电子数据取证、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相关机构协助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品牌保护,为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保护老字号、知名品牌知识产权提供专业服务,每项扶持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相关机构协助建立完善广州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侵权预警、人才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专利、商标审查协作机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援助中心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优势,与行政、刑事司法、仲裁等部门建立完善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维权衔接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和多元化解决体系,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发展项目及金额。

  (六)支持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分级监管与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刑事司法、仲裁调解、维权援助等工作的协同联动、提升监管效能,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发展项目及金额。

  第二十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

  (一)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的重点领域、行业或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导航。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服务机构以及重点园区等开展产业规划或研发活动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类每项扶持不超过80万元,研发活动类每项扶持不超过15万元。

  二十八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开展商标注册申请指导和商标数据统计分析工作,提升商标注册申请质量,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开展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运用,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十支持学校知识产权建设,支持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20万元。

  三十一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申报的托管企业数量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25万元。

  (二)园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管理单位,在园区、行业协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或商标品牌指导站,通过园区、行业协会自身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协会成员提供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信息、商标品牌培育等服务,扶持金额根据申报人服务内容、服务指标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大型活动,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参加广东省、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活动,或组织开展全市性知识产权活动,扶持金额根据活动规模、任务等情况分档确立,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运行,以后补助方式进行扶持。对在国家、省、市完成备案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能力突出、服务效果显著的,每个网点扶持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建设服务,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指导我市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运行,拓展服务功能,协助完成国家、省网点备案等工作,组织市级网点备案、工作绩效评价等工作,每项扶持不超过50万元。

  三十支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以前补助方式进行扶持。支持知识产权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传播,宣传知识产权工作,普及知识产权文化,每项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